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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说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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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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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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