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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持有POS机吗 个人持有POS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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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网消息:最近,舆论再次针对套现,个人持有POS机方面展开讨论。在部分报道中,就指出个人用户原则上不允许持有POS机,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就理解为个人不能持有POS机,其实这“原则上”很值得玩味。

  移动支付网消息:最近,舆论再次针对套现,个人持有POS机方面展开讨论。在部分报道中,就指出个人用户原则上不允许持有POS机,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就理解为个人不能持有POS机,其实这“原则上”很值得玩味。

  那么个人持有POS机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个人持有POS机开闸

  个人能持有POS机吗?

  答案应该是可以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就是得存在经营背景。

  支付对个人的开闸,是支付市场化的伟大演进过程,对中国支付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甚至为移动支付的普及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10年,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支付牌照发放制度确立,虽然彼时支付机构的定位仍然是“非金融”,但市场已经认为,这是监管对金融支付市场化的认可,意义非凡。2011年,首批支付牌照发放。

  2013年,在支付牌照制度落地之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支付的市场化革新。

  其中,《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个人是否能够持有POS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这就明确了特约商户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前提是,得有经营活动。

  有经营活动,就是个人持有POS机的“原则”。

  此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还取消了此前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也就是从2013年开始,个人持有POS机可以受理信用卡。

  对于可能的套现问题,彼时监管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套现涉及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收单机构的套现责任,监管表示,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简单说,特约商户套现是违法,而如果支付机构没有防范套现则是违规。

  但是,个人持有POS机的“原则”,难就难在如何界定“经营活动”上。

  经营活动辨别之难

  如果能够辨别个人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个人持有POS机的“原则”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

  但是自古以来,经营活动的界定,都不是一个支付问题,而是涉及行政制度、税务、工商管理等综合性的难题。

  唐时,划分经营区域,集市内的商户交易即为经营;宋时,需入“行会”,组织内的尚属合法经营;元时,出现了营业执照类型的管理凭证;明清的商业更加发达,判定方式则更为丰富。

  每个朝代均有不同方式和方法来区分何为商户,何为经营。但到了近现代,商业发达,交易已经无处不在。特别是在互联网足够发达,电子支付、移动支付逐渐普及的当下,人与人、个人与商户、商户与商户之间的资金来往频繁,转账、支付、收单等各类性质并不一样,随之的监管态度也不一样。特别是在税务、费率等综合因素影响下,商户会在是否是经营活动的判别上进行模糊化处理,以追求营收最大化。

  对于原有店铺、营业执照的商户,支付对其经营行为的鉴别并不难。但自然人去申请POS机的情况下,辨别经营行为就比较困难了。

  个人收款码与经营收款码的区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21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59号文),其中对条码支付的监管就要求,区分个人收款码和经营收款码。

  此前坊间传闻,个人收款码与经营收款码的区别在于,年收款是否超过80万,三月内交易笔数是否超过2000笔。但这一标准,后续并没有公开明文确定。即使该标准执行,同样会出现单个商户使用多个个人收款码的规避行为。

  设置额度、交易笔数阈值,可能是最为简单的判别经营行为的方式。但问题是,条码支付是在已经存在数据的情况下去判别用户是否存在经营行为。

  但传统POS机的申请,是先要判别经营行为,再有发放POS机。

  如有营业执照即可判定有经营行为的商户,那么个人如何自证自身有经营行为?如果严格探讨,则容易演变成“鸡与蛋”的问题。在收单相关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个人可以申请POS机的情况下,判定个人是否有经营行为变的难以实现。

  259号文明确规定了商户POS机需要五要素合一(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商户信用代码或身份证、特约商户结算账户、位置信息),对于个人持有POS机,在没有商户信用代码的情况下,仅要求收集身份证信息成为了最基础的入网要求,在开通POS机功能时,再绑定结算账户。

  所以探讨到最后,自然人持有POS机的“原则”是需要有经营行为,自然人基本难以自证是否存在经营行为。于是到最后,所谓的“原则”变成了没有原则。个人办理POS机,收集身份证信息就行了。对于收单机构是否存在违规的问题,专家说了不算,监管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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