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谁享有的_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是由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
担保物权是由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主要依据担保物权的种类和登记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清偿顺序:
1.留置权优先清偿:当存在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将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清偿:对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其清偿顺序主要依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则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若顺序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如果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那么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同时,若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财产所有权属于同一人,那么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用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质权的清偿:在清偿完抵押权之后,接着是质权进行清偿。在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但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其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
此外,如果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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